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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机动车注销手续

发布时间:2007-12-17 06:12:40.014193人浏览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条件:
(一)本市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得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五)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二块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回收企业代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需《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五)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八)《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办理车辆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的,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四、收费标准:报废手续费:5元/辆      物价涉[92]19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03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完成。
七、受理地点z
上海市旧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
漕溪路251号望族城5号楼2层
电话:021-64085599、64843999
八、监督(投诉)电话:5631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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