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发票上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等应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一致。
“领”字号牌车辆过户给非领馆,进口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领”字号牌车辆过户给领馆,进口车还需提交《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证申请书》,国产车需提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转让批复。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上提到多辆机动车的,必须每辆车提供一张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必须能够反映出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以及号牌种类、车辆牌号。
(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里体现共同所有关系的,明确机动车只能登记其中一个所有人的姓名(名称),并以申请表上填写的姓名(名称)进行登记。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最新更新:2014-11-18 12:30 二手车在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