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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14-09-24 14:27:26.012596人浏览

办理条件

本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管辖区域等改变,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可通过电话或网上申请办证。

外籍号牌车辆、未换发大型汽车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需换发号牌后予以受理。

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电话或网上办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已注销或者破产的企业,已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部队改挂的机动车。

(四)郊区轻便摩托车(指除号牌头为沪A以外的其他轻便摩托车)。

(五)领馆号牌机动车。

(六)使用性质为警车、工程救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的各类机动车。

(七)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请处理违法行为完毕后再申请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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