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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时间:2014-09-24 14:29:16.011880人浏览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详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4)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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