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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机动车变更共同财产所有人手续

发布时间:2007-12-17 06:12:44.015188人浏览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机动车变更共同财产所有人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不得办理。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十五)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二)共同所有的公正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警支(大)队领取]。
(七)提供一张符合要求的车辆照片。
三、办理程序:
(一)双方应共同带好所需证明、凭证到到浦东验车场1号楼在用车受理28-32号窗口办理变更手续,经办人员审核材料。
(二)到1号楼在用车发证34-35号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三)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03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七、受理时间、地点:
(一)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二)地点:浦东验车场(沪南公路2638号北门)1号楼。
八、监督(投诉)电话: 56316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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